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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鹤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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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财建〔2017〕580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7〕20号)、《鹤壁市清洁取暖建设资金筹集及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照《分配方案》要求,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鹤壁市冬季清洁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如下项目:

  (一)城区及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

  (二)农村“一村一厂”成型生物质供暖建设工程;

  (三)农村低温空气源热风机等“电代煤”工程;

  (四)农村“气代煤”等试点建设工程;

  (五)建筑物能效提升工程;

  (六)经市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

  第六条  市财政局工作分工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

  (三)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配合市推进办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推进办工作分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指导县(区)选定技术路线、完善建设程序、依法项目招标,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一)及时下达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县(区)配套资金及政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本地区清洁取暖任务量,合理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开展;

  (四)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配合同级推进办加强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推进办工作分工如下:

  (一)编制本县(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实施辖区内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奖补结合、有效引导”的原则,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推进办根据《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资金预拨。市推进办联合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预拨资金。各县(区)收到资金后,要及时提出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在30日内批复下达。

  (二)资金清算。每年4月底前,市推进办联合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对预拨各县(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围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开支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2月份,各县区根据建设任务与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推进办。

  第十八条  每年3月份,市推进办对各县区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市政府。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推进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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